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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惩戒学生分寸该如何拿捏? 发布时间:2017-02-28 11:29:21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郭俊  编辑:一号乡镇罗冰  关注度:2878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政府规章,规定“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适当惩戒”。因在全国教育性法规和规章中首提“惩戒”,青岛此举引发社会对于教育惩戒的热议。

    面对“熊学生”,到底该不该惩戒?有学者提出,首创教育惩戒权并无充足法律依据,且有家长担心惩戒将诱发体罚,在实践中会与上位法有关体罚的禁止性规定冲突。但支持者则认为,惩戒与体罚完全不同、不可混淆,只要依法行使可有效帮助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

    那么,青岛首创教育惩戒权是否有必要?这其中还隐含着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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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老师对于“教育惩戒”各有想法

    全国首创教育惩戒权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政府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据报道,《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该消息一出,旋即引起当地家长与老师们的热议。

    “适当的惩戒也是对孩子负责,但是家长比较担心有的老师会借此滥用惩戒权,伤害了孩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当地一位家长将信将疑地说道。

    在《办法》发布会现场,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解释说:“现在有些老师反映对孩子说不得、动不得,基于教育方面的考虑,青岛这才出台了《办法》,之后还会对惩戒教育做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以此解决教师不敢教的窘境。”

    对于青岛首创之举的热议,迅速在全国引发了大讨论。

    有学者指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仅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青岛此举并无充足法律依据。有家长也担心惩戒概念的提出会诱发体罚,给老师体罚学生带来合理性,最终导致在实践中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有关体罚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

    此外,一些教师也担心,面对家长护子心切的思想和惩戒行为给教师带来的极大风险,为了“安全”起见,教师遇到“熊学生”时实则不敢轻言惩戒,该规定施行效果并不乐观。

    教育惩戒是否有必要?

    现实生活中,面对顽劣成性不服管的“熊学生”, 批评教育手段往往难以奏效。这也是南昌许多教师的困惑所在。一位小学老师说,对于现在的孩子是打不得骂不得,最后,只能是叫家长来学校,把小孩子的情况反馈给家长,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他为青岛首创之举叫好,认为教育惩戒十分有必要。

    但也有人认为,“惩戒”侵犯了孩子的人身权,一旦施行不当极易造成终生影响,实不可取。

    “我国的教育法规已明令禁止体罚,从法律上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其身心健康,出发点是好的。但如今许多孩子从小在宠溺中长大,缺少是非观念和责任感,任性、自我,目无师长甚至无视法纪,这很大程度上是教育过于包容的结果。”九江优舞艺术中心负责人郭娟是一名小学生家长,她认为,孩子从小犯下的错,若得不到有效制止则会愈演愈烈,必须通过惩戒手段为孩子敲醒警钟。

    “教育要靠两条腿走路,一是教给孩子们知识,二是教给孩子们规则。做错了事,就要付出代价,说服、劝导无效,就要加以惩戒,这是社会基本规则,必须让孩子明白。”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颜三忠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瘸腿教育”,只会培养出畸形的孩子。如今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发,和过于纵容的教育环境不无关系。赋予教育机构适当的惩戒权,确有必要。

    南昌师范学院教育系主任、教育管理研究所所长叶存洪也认为,教育惩戒很迫切。如果连惩戒都不能施行,一些学生则完全没有了敬畏感,甚至对老师无礼。不能因为实施惩戒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就干脆取消惩戒,那样只能是因噎废食。事实上,教育没有了惩戒权,一些学生的恶习得不到改正,善恶不辨,美丑不分,是非不清,等到他们长大了,还以为这一切都理所当然,最后触犯法律进了监狱,叫人惋惜。

    “惩戒”有充足法律依据么?

    而关于青岛的率先之举,其中最为直接的质疑,是法律依据是否充足。

    对此,颜三忠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文本中,确实不存在“教育惩戒权”的明确法律概念,然而,一项权力存在的关键在于该权力是否有法律规范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定、或者通过法律解释足以被认可,并不一定需要法律法规在形式上予以明确。

    “《教师法》第八条有关‘教师可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为教育惩戒权作了必要的限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有关‘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是教师惩戒学生的直接法律依据。同时,《义务教育法》有关‘不得对学生体罚’则对惩戒手段进行了限定。”颜三忠认为,虽然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应该承认现行的法律规范与教育活动的现实需要相比仍有待完善。

    叶存洪也认为,教育法律包括人大立法和政府立法(规章)两种形式,青岛此次发布《办法》属于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事。此外,《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这即是教育惩戒权明明白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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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否诱发体罚?

    有家长担心,“惩戒”通过宣扬暴力达到教育效果,且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体罚难免会因此披上“合法外衣”大量出现。

    “事实上,惩戒既不是宣扬暴力,也不等同于体罚,建议不要作太丰富的联想或过于牵强的解读。”叶存洪强调,为避免惩戒变味为体罚,可通过媒体宣传释疑,向老师加大培训力度,让老师们能够掌握好惩戒的“度”。

    九江一位班主任宗老师也坦承,惩戒是为了让学生产生责任意识,不应该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建议将惩戒手段与体罚明确区分,惩戒可以采取如口头批评教育、抄写课文公式例题和写检讨反省等方式,且应把握好尺度。另外,也希望教育主管部门监管到位,防止惩戒成为变相体罚。

    颜三忠分析称,一些极端体罚事件的反复发生,不能简单归结为涉事教师素质低下、简单粗暴,更不应该对涉事教师进行全面否定。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在教师是否应当享有教育惩戒权问题上没有统一认识,缺乏明确规范。这就导致教师在管理“熊学生”上陷入了不知所措的尴尬境地。

    “在‘应适当赋予学校与教师惩戒权’呼声日高的当下,青岛率先付诸行动,值得肯定。但是,比赋予教育惩戒权更为重要的是,应将教育惩戒权导入科学而合理的轨道,使之更具实用性与可操作性。”颜三忠说,必须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厘清惩戒权的范围、方式、力度。如此,方能使惩戒权既发挥出“因惩而戒”的威慑作用,又不伤及学生的人格与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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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熊学生” 法律如何作为?

    当下社会校园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但由于家长护子心切的思想和惩戒行为给教师带来的极大风险,为“安全”起见,家长、教师甚至社会往往对顽劣成性不服管的“熊学生”无可奈何。如何避免这一尴尬,已成为了教育各方关注的核心问题。

    “比如学生上课玩手机,不仅自己不听讲,还引起了身边和身后同学的注意。如果我不闻不问,违背了教书育人的职责,如果没收,又侵犯了学生权利,担心家长找麻烦。”为解决这一问题,宗老师通过与家长们私下达成可没收违禁物品,在学期末交还家长,但双方须有保密的共识,如今已解决该问题,“所以管教孩子,仍需家长配合”。

    颜三忠则认为,需要在法律上,根据教育的不同阶段,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客观情况,明确教育惩戒的原则、方式、标准和界限。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校内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管住部分教师兴之所至、随意抬起不知轻重的手。另外,学校应根据本校学生的年龄、性别、身心状况等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则,学校应当向家长和学生明确告知何种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惩戒,教师实施惩戒应遵循告知学生理由、允许学生申辩等正当的程序,惩戒的实施不应过度羞辱学生。社会则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列明清晰的警示线,明确何种行为可以实施、如何实施,何种行为不得实施,才能使教育有方向、行为有标准。

    “家长爱护子女是人之常情,但是,过于溺爱,非但无益,实有害之。作为老师,有了惩戒权,也要谨慎使用。”叶存洪表示,第一,教师应遵循“悬而不用,方为至用”的原则,不要轻易使用惩戒权;第二,要把握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和实施的“度”; 第三,使用惩戒要坚持“善意原则”,惩戒要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不得恶意报复或虐待。

    实际上,据王洪琪称,目前青岛正在加紧制订《办法》的实施细则,会依据法律法规,会同专家,发动校长、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各个方面广泛参与,科学研讨惩戒的内容和形式。加快相关指导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出台详细实施细则。

    专家们也希望,江西在这一方面可以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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